美國參院為何向「排華法案」道歉?
美國國會參院在6日通過決議,為130前年不公正「排華法案」而道歉。那麼,1882年美國國會通過的「排華法案」(Chinese Exclusion
Act of
1882)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法案?而在其後再增設的法律條文對當年的中國移民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?帶來什麼樣的岐視?這幾年因要編寫一些華僑和僑社的歷史,看過這方面的資料,現把材料整理後刊登出來,因為如果我們忘記了過去,也就不會有將來。
1882年對旅美華人來說是難忘屈辱一年。這一年,美國國會第一次通過了移民史上劃時代的「排華法案」(Chinese Exclusion Act
of
1882)。法案中規定(一)從是年起,停止華工入境10年;(二)不准已經到美國的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,華人一旦回中國探親,就不能再回美國來;(三)1880年11月17日前既居留美國並獲得海關證明文件之華工,暫時出境後,准予重入美國;(四)持有中國政府英文證件,說明依約有權入美之華人(非華工),准予進入美國;(五)非經正當途徑進入美國之華人,於此法案通過後,將依美國法院之裁判驅逐出境;(六)此後,州法院或聯邦法院均不得准許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。此法簽訂之後,使得許多華工不得不終老異鄉。
1882年的「排華法案」只是一個開始。
1884年美國排華補充法案又作了新規定,世界各國華人及其後裔永遠以華人看待,不管是否已成為他國公民(如英國籍或法國籍),若要到美國來就必須受到美國排華補充法案的限制,從哪國來就必須回哪國去。此後排華行動越演越烈。
1888年美國政府又規定「斯科特法案」(Scott
Act),規定華工離開美國後,不管有無證件,一律不許再回美國。致使此刻正回中國探親的二萬多名華工不能再返回美國。這一時期,「排華」成為美國政黨爭取選票的時髦口號。至此,赴美國的華人人數急遽下降,到了1887年減到最低,僅僅只有10人。
1892年5月,國會通過「蓋爾里法」(Geary
Act),是一項剝奪華人的「人身保護法」。規定將1882年的排華法案禁止華工入境的法令延長10年。取消對華人的人身保護令,華人不得申請保釋。該案剝奪了華人的人身保護權(habeas
corpus),完全失去司法上的基本權利。並且,在該法案通過一年內,在美國的全體華工都必需申請居留證,一年之後仍無居留證者,將被逮捕和遞解出境。若有非法入境者,需囚監五年,監滿遞解出境。
1893年5月15日,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「鄺耀庭訴美國政府」一案的裁決中堅持,美國(通過其國會)絕對或有條件的排斥和驅逐外僑的權利「是每一主權國家和獨立國家所固有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。」。
1894年清廷與美國簽訂「禁止華人勞工進入美國十年條約」,此條約至1904年期限屆滿。國會又於1904年4月27日立法,把當時應即生效的排華法案(指1894年所簽之法)做無限期延長,且禁止華工從夏威夷、菲律賓等美屬地區到美洲大陸。如此一來,導致了歷史性的全中國抵制美貨的愛國運動。
美國排華運動早期只是零星的暴民式的攻擊、劫掠與謀殺,後來演變成為有組織的、制度性的、由官方推行的全面性行動。排華的主要份子,也由原先只局限於工人階級而擴展到議會與市府,政客為了爭取工人選票,乃犧牲華人利益以取寵。而被排斥的對象。這整個行動背後的動力,就是種族歧視。受了當時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影響,十九世紀美國白人相信自己是「優勢」的民族,中國人則是「劣等」的民族,所以要排除在美國領土之外,這當然是種族偏見。但是當時滿清政府腐敗無能,又有內憂外患,無力保護旅美僑胞,遂使許多海外華人的悲劇,不斷上演。
自此之後至1943年廢除排華法案期間,華人人數急遽下降,在排華法案通過前的1880年為10萬5千4百65人,經過60年的時間,在1940年華人人口已降到7萬7千504人,華人佔全美人口比重的0.06%。另外,我看到由陳汝舟,陳英福所編著的《美國華人滄桑史》中的一段文字:''在亞利桑那省(ARIZONA)憲法中也有同類排華的條文,沿鐵路市鎮,太陽下山華人一律要離開此市鎮,不然便要關進監獄內過夜,待天光才能恢復自由,直到一九八二年祖筍同源會發起請求,省長加斯路方刪除此條例。
」
美國國會參院能在130年後為當年的不公正而道歉,還中國移民的一個遲來的公道,亦是一種有勇氣和負責任的態度。
|